各有关单位:
? ?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工作指引,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发布《中山大学采购行为负面清单(用户版)》,作为适用于师生员工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准则遵循。
?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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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中山大学采购行为负面清单(用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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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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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山大学采购行为负面清单(用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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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用内容 |
1 |
将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围的项目(工程、货物及服务类,特别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货物中的材料类以及服务类项目)未按照学校统一采购规定执行 |
2 |
未按照预算法规定申请并落实经费,或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未经进口论证要求采购进口产品 |
3 |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者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未经批准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
4 |
未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未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进行价格测算 |
5 |
片面理解“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并将其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如将前期曾经合作或只使用过某品牌设备作为单一来源的理由;错误理解“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及片面理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并将其作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
6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
7 |
在资格条件中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等),如报名时要求必须为国有企业或要求必须是本地供应商 |
8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等明显不合理 |
9 |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10 |
未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许可证等作为资格条件 |
11 |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或已经明令取消的技术资格、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 |
12 |
将地域性、行业性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限定投标人具备××地域经营业绩、××行业业绩、××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 |
13 |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作为资格条件; |
14 |
要求达到与釆购项目预算金额不匹配的从业等级标准(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 |
15 |
将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企业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资格条件 |
16 |
限制国产产品及其供应商参与进口产品采购项目 |
17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如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配件、 名称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 |
18 |
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奖项及荣誉证书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
19 |
以协会及非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结果作为技术参数标准 |
20 |
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
21 |
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要求赠送物品、物件; |
22 |
将技术参数(如重量、尺寸、体积等)设定为固定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幅度或范围表述,或参数范围限定过窄;(执行国家标准的除外) |
23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24 |
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作、地域性(省级、市级、县级)或行业性业绩、奖项为评评分因素或成交条件 |
25 |
评分标准未量化,或打分因素梯度设置不合理,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或过低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26 |
设定的评分因素和相应分值,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 |
27 |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或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依据并按项目实际规模选择对应资质级别 |
28 |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29 |
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 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
30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 |
31 |
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指定地域性(省级、市级、县级)或行业性业绩为评分条件 |
32 |
以进口产品或配件为由加分 |
33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在评审时向评委提出希望采购某品牌 |
34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35 |
评审后,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或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36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