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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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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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完善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修订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目标,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货物,原则上不包括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凡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所界定的科研仪器设备,均可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需要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三、具体措施

1.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效率。一方面,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采购方式可包括网上竞价、商务谈判或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另一方面,单价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一般采用快速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起点标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的起点标准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但使用学校重点发展项目资金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无论单价多少,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整体项目组织论证。

3.简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学校职能部门结合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一并进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无需再单独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扩大采购评标(评审)专家选择权。校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从“中山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评标(评审)专家。选择的评标(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5.简化采购方式变更手续。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不包括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只需填写《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校内会商意见表》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系统报财政部备案后,即可按备案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6.提高用户单位设备验收自主权。单价或批量总价低于2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由用户单位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自行组织验收。

四、责任与监督

1.采购用户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发起人,应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编报与执行、采购计划实施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有序安排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和完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采购论证、合同签订与执行、验收等环节的规范性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3.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作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与校内统一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用户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编报、采购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信息公开、质疑答复、供应商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做好廉政风险防控。

4.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发挥学校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防范廉政风险。

五、附则

1.试剂耗材采购参照本意见执行。

2.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若国家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3.本意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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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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